公司因為很多的原因可能都會涉及到公司法人的變更,但是有的小公司沒有專業的人對其進行引導,在進行法人變更過后不知道還需要到稅務登記機關進行稅務登記的變更。因為自從實行“三證合一”過后,稅務登記證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都會在營業執照上面體現出來,不知道的人都以為只要到工商變更法人法人換取新的營業執照過后其他的都會隨之改變。
法人變更后稅務登記也需要變更嗎?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公司在進行法人變更后的30日內應當到原稅務登記機構進行稅務信息的變更登記;如果是稅務登記信息需要進行變更的,不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的機構進行稅務登記的變更,只需要自變更之日起的30天內到稅務登記部門進行稅務登記的變更即可。
法人變更但稅務沒變更處罰誰?
其實經常我們都可以了解到有的人只是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了法人的變更,有的人可能是因為知識的缺乏而未到原稅務登記部門進行稅務登記信息的變更,還有的人因為覺得很麻煩也不到原稅務登記機關進行稅務的變更。那么這樣的行為是否是合法的呢?這里告訴大家這個行為肯定是不合法的,新的公司將會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規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法人變更過后未按照相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間以內到稅務登記部門進行變更稅務登記信息的,情節比較輕的會處以2000原一下罰款,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可以處2000到10000元以內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程序進行變更,并且不接受稅務登記部門的處置要求的,由稅務部門向工商部門發起申請,又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從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公司在進行法人變更過后,也需要進行稅務登記的變更。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將會被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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